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审议稿,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检察委员会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核稿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核,由检察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