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四章 查询与告知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查询与告知 第二十一条 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加盖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专用章。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复印件无效。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