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18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一、 充分认识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 牢固树立特殊保护、及时救助的理念

三、 明确救助对象,实现救助范围全覆盖

(一) 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出现伤残或者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 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 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 家庭财产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未获得合理补偿、救助,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 因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 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 其他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认为需要救助的。

四、 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确保救助金专款专用

五、 积极开展多元方式救助,提升救助工作实效

(一) 对遭受性侵害、监护侵害以及其他身体伤害的,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对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实施心理治疗。 (二) 对没有监护人、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原监护人被撤销资格的,协助开展生活安置、提供临时照料、指定监护人等相关工作。 (三)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而失学辍学的,帮助重返学校;对因经济困难可能导致失学辍学的,推动落实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需要转学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四) 对因身体伤残出现就医、康复困难的,帮助落实医疗、康复机构,促进身体康复。 (五) 对因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帮助获得法律援助;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协调减免相关诉讼费用。 (六) 对适龄未成年人有劳动、创业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能培训等帮助。 (七) 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给予政策咨询、帮扶转介,帮助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按规定纳入相关社会救助范围。 (八) 认为合理、有效的其他方式。

六、 主动开展救助工作,落实内部职责分工

七、 积极调动各方力量,构建外部合作机制

八、 加强组织领导,健康有序推进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