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18年) 二、
二、 牢固树立特殊保护、及时救助的理念
未成年人身心未臻成熟,个体应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容易受到不法侵害且往往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对特定案件中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依职权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给予特殊、优先和全面保护。既立足于帮助未成年人尽快摆脱当前生活困境,也应着力改善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家庭教养和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既立足于帮助未成年人恢复正常生活学习,也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避免造成“二次伤害”。既立足于发挥检察机关自身职能作用,也应充分连通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