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18年)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18年) 三、 三、 明确救助对象,实现救助范围全覆盖 对下列未成年人,案件管辖地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救助: (一) 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出现伤残或者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 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 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 家庭财产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未获得合理补偿、救助,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 因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 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 其他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认为需要救助的。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