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二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四节 复议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四节 复议程序 第二十五条 原处理决定与复议决定不一致的,由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