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二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四节 复议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四节 复议程序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复议决定与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仍不一致的,负责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提出复议的人民监督员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