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二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四节 复议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四节 复议程序 第二十三条 负责审查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及时、全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