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二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四节 复议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四节 复议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统一受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复议要求,交由本院相关部门重新审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