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捕人的通知(1992年) 三、

三、 检察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采用任何形式为经济纠纷当事人追款讨债。更不允许滥用职权,采用限制甚至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扣押一方当事人或其家属作“人质”,为另一方当事人逼索债务。对于有关方面交办的追款案件,应主动向其说明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及案件管辖范围。必要时可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以求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