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捕人的通知(1992年) 四、

四、 坚决禁止检察机关以任何“理由”,向发案单位和当事人强行索要办案经费。对追缴的赃款赃物应严格依照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准挪作他用,坚决禁绝采用非法手段搞“提成”,从中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