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捕人的通知(1992年) 二、

二、 各地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把好受案关。检察机关一律不得介入属于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允许超越案件管辖权限去直接受理诈骗、投机倒把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