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1987年) 六、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1987年) 六、 六、 下列人员犯罪,由行为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立案侦查。 五、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