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1987年) 五、
五、 军队、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案件,按照案件的管辖范围的分工,发生在家庭成员均为地方人员的宿舍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余的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
军队和地方共用的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等场所发生的案件,按照划定的管理范围,分别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和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军队和地方共用的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等场所发生的案件,按照划定的管理范围,分别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和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