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1987年) 八、

八、 按照上述各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在立案侦查案件时,应加强协作,互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