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1987年) 七、

七、 对分工不明确的军地互涉案件的侦查工作,由军队师(旅)以上单位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与地方县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