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1987年)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1987年) 3. 3. 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部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 七、 对分工不明确的军地互涉案件的侦查工作,由军队师(旅)以上单位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与地方县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协商解决。 八、 按照上述各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在立案侦查案件时,应加强协作,互相配合。 2.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