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