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