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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3. 第二编 分则
  4.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5.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6.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被引用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五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二百一十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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