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说、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