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