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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节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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