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