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节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