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本人申请退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