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三节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节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2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