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1学期的;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应予退学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