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1学期的;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应予退学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