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