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运输易燃品规定:
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
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全装运;
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