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第四章 运输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运输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