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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定期组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组织监督抽查。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包括: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风险评估、分级预警机制和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通报机制。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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