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定期组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组织监督抽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