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