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包括: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警号; 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检查事项; 发现的隐患问题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