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包括: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警号;

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检查事项;

发现的隐患问题及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