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的,商务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