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将进出口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