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经营者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商务部可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