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商务部可在3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申请,或者禁止违法行为人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