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还须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汇总后报商务部。 有条件的经营者,可以与商务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进出口情况。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