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的任何修改,须报外经贸部批准。进出口企业在申请变更或修改进(出)口许可证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变更或修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进(出)口许可证原件、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经审核确认后,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