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9年)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八条 进出口企业因故未能在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在有效期满后60天内将许可证退回原发证机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