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经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答复的出口申请,公安部应自收到核查确认答复之日起3日内通知商务部。 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逾期未能答复的,公安部可根据国际惯例、具体产品与进口国别和地区等情况分析提出是否许可出口的建议并书面通知商务部。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