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价限制制度。 第五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 第六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出让价款进行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有关评估管理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 第七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省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八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中央地方分成。其中20%缴入中央国库,80%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分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 第九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海岛保护、管理和生态修复。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