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