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出让价款进行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有关评估管理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