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省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