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机关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的发证机关。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由登记机关负责登记工作的人员,根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填写。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