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到期后确有需要续期的,可以续期1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