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完成登记审查后,在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临时证书前,应当向国家海洋局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临时证书编号。

国家海洋局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核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编号。

由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换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可以直接使用原临时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