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登记 第二节 初始登记 第十五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登记 第二节 初始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无居民海岛使用的坐标图(位置图、分类型界址图、建筑物和设施布置图); 无居民海岛使用批准通知书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 经依法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凭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