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无居民海岛使用的坐标图(位置图、分类型界址图、建筑物和设施布置图);

无居民海岛使用批准通知书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

经依法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凭证。